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建办标(2018)20号)和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(2018)32号),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《关于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》(沪建标定(2018)201号)相关规定,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内容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8年5月1日起,本市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,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%调整为10%。
二、已完工程量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税金计算不予调整:
1.2018年5月1日前,已开具相应工程价款增值税发票的;
2.2018年5月1日前,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的;
3.合同确定的相应工程价款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(从工程价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除外)。
三、工程预付款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税率11%增值税发票的,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。
四、2018年5月1日前未完工程量价款以及不符合第二条的已完工程量价款,其计算公式由“工程造价=税前工程造价×(1+11%)”调整为“工程造价=税前工程造价×(1+10%)”。
五、正在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,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,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补充招标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;未发补充招标文件修改的,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规定做好价格调整工作。
六、本通知所称自某日起,包含某日;所称某日前,不包含某日。
特此通知。
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
2018年4月24日